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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.4.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

日期:2024-07-25 10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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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1.5.4.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
GB16297-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其指标体系为*高允许排放浓度、*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。该标准从199711日实施。

(1)适用范围

①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,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锅炉执行《GB13271-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工业炉窑执行《GB9078-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火电厂执行《GB13223-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炼焦炉执行《GB16171-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水泥厂执行《GB4915-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恶臭物质排放执行《GB14554-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汽车排放执行(((GB14761.114761.7-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摩托车排气执行《GB14621-93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。

②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。

③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
(2)该标准采用了下列定义

①标准状态

指温度为273K、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。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,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。

②*高允许排放浓度

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;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。

③*高允许排放速率

指一定高度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。

④无组织排放

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。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,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。因此,在执行“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”指标时,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。

⑤无组织排放监控点

依照本标准的规定,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。

⑥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

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。

⑦污染源

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(如车间等)。

⑧单位周界

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。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;若无法定手续,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。

⑨无组织排放源

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,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(如车间、工棚等)。

⑩排气筒高度

指自排气筒(或其主体建筑构造)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。

(3)排放速率分级

标准规定的*高允许排放速率,现有污染源分为一、二、三级,新污染源分为二、三级。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,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,即:

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**标准(一类区禁止新、扩建污染源,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**标准);

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;

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。

现有污染源是指19971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;新污染源是指199711日起设立(包括新建、扩建、改建)的污染源。

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:

①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)批准日期作为其坟立日朋。

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,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)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。

(4)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(5)现有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本书附3。

①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附录排放速率标准值外,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,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,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%执行。

②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(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)的排气筒,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,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。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,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,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,依次与第三、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。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3的附录A。

③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同,其执行的*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,内插法的计算式见附录3的附录B;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*大或*小值时,以外推法计算其*高允许排放速率,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3的附录B。

④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。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,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计算结果再严格50%执行。

⑤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,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,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值。

⑥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,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。

(6)注意事项

①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,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,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。

②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,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
③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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